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買賣預售屋及成屋的交易所得,應以
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後的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在於預售屋完工前,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的買賣是屬財產權利的交易,依所得稅法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必要費用後的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而一般出售房屋,除依上述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外,若是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