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買賣預售屋及成屋的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後的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在於預售屋完工前,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的買賣是屬財產權利的交易,依所得稅法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必要費用後的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而一般出售房屋,除依上述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外,若是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該局舉例,A君在2014年2月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500萬元,接著在同年6月以650萬元轉售給B君,並向建商辦理換約手續,由A君支付換約手續費等費用10萬元,之後B君在2015年2月完成尾款交付,則A君應於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140萬元(650萬-500萬-10萬)。該局呼籲,查核轉讓預售屋及成屋買賣的實際獲利所得,已列入經常性業務,民眾轉讓預售屋或買賣成屋時,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若是有短漏報所得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得不償失。
新聞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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