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民眾在購買預售屋時,能充分掌握停車位大小、位置、型式種類等空間資訊,內政部表示,自104年1月1日起,建商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載明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及其占共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
內政部表示,由於現今建築型態多元,個別建案所設計規劃共有部分的內容、位置及範圍均不盡相同,如果相關資訊未公開揭露,例如有的建商在預售屋買賣契約上的停車空間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的不符,到底怎樣算出來的,讓消費者產生困擾,恐衍生交易糾紛。
因此,內政部規定,自104年以後,預售屋的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買賣契約所載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的因素,列明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及其占共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例如停車空間面積,包含車位面積、車道面積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的合計,而車位型式種類,也應列明是平面式或機械式車位,讓消費者了解。
此外,內政部為防止建商灌虛坪及哄抬房價,已於100年5月1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預售屋得登記的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屋簷、雨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為落實此政策,內政部將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辦理說明與查核工作,並不定期會同中央消費者保護官與地方政府進行抽查,若發現建商未遵守規定,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並可以連續罰且要求限期改善。
新聞來源:鉅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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