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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7日 星期四

房屋稅戶數怎麼算 財政部釋疑

持有房屋超過3間,要課非自住房屋稅率,但因為繼承、結婚等因素,房子由多人共同持有的狀況十分常見,引起房屋稅如何計算戶數與是能認定為自住的疑義。財政部昨發布最新解釋,夫妻或未成年子女共有一戶,放寬以一戶來計算。

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無出租、供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3戶以內,才可適用1.2%的自住用房屋稅優惠稅率,否則就要課非自住房屋稅,稅率最高為3.6%。

但實際生活中,一般人常會因繼承、結婚等因素,一間房子由多人持有。繁衍幾代以後,共同持有(公同共有)人非常多。賦稅署解釋,無論名下的房子共同持分多少,只要是持有人之一,就算一戶。如果共同持有戶符合自住的規定,就可適用自住用房屋稅優惠稅率。

舉例來說,兄弟三人共同繼承一間祖屋,三人各持有三分之一,此間祖屋對每個兄弟來說都是一戶。如果其中一位持有人,加計妻子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名下只有這間共同持有的房屋,就適用自住用房屋稅優惠稅率。

若夫妻或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同持有一戶,各持分一部份的房子,官員表示,因為房屋稅是以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合併計算全國持有戶數,若分別計算戶數太嚴格,因此放寬解釋,以一戶算。

官員舉例,若夫妻「雙掛名」買了兩間房子,又都是都是自己或供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就是以2戶自住用住宅來計算。

官員表示,房屋多人共同持有很常見,除非每個持有人自己或直系親屬都居住在內,否則實務上不是自住的可能性較高。但因持分小、房屋稅也低,選擇持分小的房子為非自住房屋較省稅。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於昨 (26)日核釋,公同共有房屋,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該公同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如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認屬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
  上開標準第2條規定如下: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財政部說明,考量公同共有房屋係共有人基於法律規定或習慣而形成公同共有關係,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如公同共有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該部分之公同共有房屋係供該公同共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者,為期明確,爰以上開令明釋,俾利遵循。
  另考量依上開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審認適用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戶數時,係以房屋所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併計算全國自住房屋戶數,財政部爰以同令核釋,共有人有屬夫、妻或其未成年子女之關係者,該等共有人持有該公同共有房屋部分,於依規定審認戶數時,以1戶計算。至非屬上開關係之個人所有持分共有房屋,原則上分別以1戶計算。
  該部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甲、乙及丙三兄弟因繼承而公同共有A屋,該屋供甲實際居住,則甲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1/3)可認符合上開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
例二:甲、乙為夫妻與其未成年子女丙3人公同共有B屋,該屋無出租且供甲、乙及丙實際居住使用,即符合上開標準第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依同條第3款規定審認供自住使用房屋戶數時,以1戶計算。
例三:丁、戍為夫妻,兩人公同共有C屋及D屋,丁所有C屋持分1/2,戍所有D屋持分1/2,該2屋均無出租,且供丁、戍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符合上開標準第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依同條第3款規定審認供自住使用房屋戶數時,以2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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