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昨(28)日發布最新解釋令,個人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若有自地自建、拆除改建或合建分屋等情況,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官員強調,新規定可望減少囤房囤地現象,有防弊的作用。
財政部表示,上述條件包括:一、個人持有土地屬於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的自用住宅用地,該地若屬於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者;二、未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僱用員工的情形。
財政部表示,以往常有營業人利用個人名義建屋出售來逃稅,對於從事建屋出售為業的個人,排除適用課徵營業稅的規定,僅以持有1年以上小面積自用住宅用地,作為唯一判別標準,似乎不合時宜,有重新檢討修正的必要。
另外,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的民眾,若有自地自建、拆除改建或合建分屋等情況,日後出售房子時,以往必須辦理營業登記,財政部這次也特別訂定了排除條款。
官員表示,可免辦營業登記條件包括:一、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前持有10年以上者;二、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2年者。
財政部強調,上述條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能適用免辦營業登記;同時,為給予民眾緩衝期,新規定將從明年1月1日實施。
財政部表示,依據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等營業人合建並出售房屋,屬於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除符合一定條件者,其餘必須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及營所稅。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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