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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斡旋金糾紛多 買賣條件要載明

因「斡旋金」而產生的購屋糾紛層出不窮,曾出現過購屋民眾交付150萬元的斡旋金後,房仲業務從此失聯,仲介店頭卻不願還錢的案列。專家建議,買賣條件須清楚載明於斡旋契約書,或可改用「要約書」方式出價。

中信房屋行銷企劃部副理江龍名表示,因斡旋金而生的糾紛中,以買賣方在斡旋期間未截止前反悔、仲介未主動告知可選用「要約書」方式議價、仲介藉故不返還斡旋金等最為常見。

依規定,買方看屋後,若有購屋意願,欲議價時,仲介必須主動提出2種議價選擇,分別為「斡旋金」與「要約書」,目前以「斡旋金」方式較為常見。


兩者購屋流程相同,差別在於斡旋金須先付一筆金額,多為總價的3%至5%,若屋主同意買方出價,將轉為房屋價款中的定金;若選用要約書方式,買方於賣方接受出價後,才須繳付定金,或直接簽約。

台灣房屋智庫資深分析師陳炳辰提醒,若屋主授權賣方房仲可代收訂金,當買方所出價格,達到屋主底價,或屋主同意以買方出價成交,買賣契約便已成立。若此時買方反悔不買,斡旋金則直接被沒收;賣方若後悔不賣,除退還全額斡旋金外,須賠償買方與斡旋金相同的違約金。

買方如有疑慮,陳炳辰建議,在房仲經紀人將斡旋要約送達賣方前,應抓緊時間在賣方簽名前撤回,如以郵局存證信函送達,或書面親自送交賣方,可產生撤銷效力。

江龍名建議,不論斡旋單或要約書,都須將買賣條件清楚載明契約書,以減少爭議,給付斡旋金時,最好在相約在店頭交付,並索取證明文件,若日後發生糾紛,才有依據。


新聞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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