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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2日 星期一

租賃住宅管理條例初審 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

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
未來房客遲付租金兩個月,經催繳拒繳,房東可提前收回。
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未來租屋房東收取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房客遲付租金兩個月,經催繳拒繳,未經房東書面同意當「二房東」,房東可提前收回。

初審條文規定,承租人應在簽訂租賃契約同時,給付押金給出租人,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總額,並在契約消滅時返還。
為了保障房東權益,初審條文規定,房客如有這些情形,房東可提前終止租賃契,包括承租人毀損住宅或設備,不為修繕或賠償。承租人遲付租金達兩個月租額,經催告而拒繳。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住宅轉租他人,房東應在15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此外,房東為重新建築必要,也可收回房屋,但須在三個月前通知房客。
保障房客權益部分,初審條文規定,租賃期間若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需要時,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承租人應在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初審條文規定,出租人提供租賃住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
為活化租屋市場、降低空屋閒置,初審通過條文,未來房東將房屋委託業者包租、代管,房屋收入,每月若沒超過6000元,可享免稅優惠。房屋每月租金6000元至2萬元,可先扣除登廣告、房屋修繕等必要費用,再另計算稅額。如果房東難以提出確實費用收據,以租金收入的53%為認列標準。
新聞來源: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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