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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2日 星期四

外資賣屋利得 要課稅30%

財政部今(12)日將宣布房地合一課稅改革案,民眾出售2011年6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產,最快2016年起實價課稅,稅率17%;防杜炒房,出售持有不到二年的房產,及外資(非居住者)在台售屋,稅率升高至30%。



財政部長張盛和今天將主持新春記者會,同時公布研議多時的房地合一改革方案。確定的課稅版本定調「輕稅、防弊」,給予自用住宅與長期持有者優惠稅率,但頻繁炒房與外資出售在台房產,則給予較正常稅率(17%)約高出一倍的重稅待遇。

依據財政部所擬方案,國內個人及本國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的利得,均按17%稅率課稅,但個人外資(非居住者)與出售持有短於二年房產者,稅率訂為30%;法人外資如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出售房產稅率為30%,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外資分支機構,比照本國企業按17%課稅。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明訂取得房產日期落在2011年5月31日以前者,不適用房地合一實價課稅,仍按舊制分別課徵土地增值稅與房屋財產交易所得;2011年6月1日以後取得的不動產,若非屬自用住宅,需按房、地合併售價,減除土地漲價數額後的餘額,按17%或30%的稅率課徵所得稅。

自用住宅部分,免稅範圍將設置排富條款,售價超過4,000萬元的豪宅,不在免稅之列,交易利得需課徵至少17%的所得稅;售價低於4,000萬元的一般房屋,以六年為期,享有一次出售利得免稅優惠。

為鼓勵長期持有者,名下房產持有超過二年以上,即適用長期減徵優惠,減徵率按年遞增,持有20年可以減徵八成。以17%的稅率為例,售出持有逾20年的房地產,交易利得稅負實質只有3.4%,即每100萬元利得,繳納3.4萬元所得稅。

不符免稅資格的自用住宅也將給予較現制寬鬆的退稅機制,售屋目的如屬換屋,出售自用住宅所繳納的所得稅,均可申請退稅,但換購的房產價值或面積低於已出售的舊屋,只能比例退稅。





新聞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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