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非全數供自住使用,可從寬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的優惠,財政部訂出限縮規定,單層、單戶未全部做自住使用時,持有未滿二年出售,不適用按自用比例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出售自用住宅免課奢侈稅,但依據今(2015)年1月修正通過的奢侈條例規定,自用住宅另再新增必須證明確有自住事實的要件,出售時才得免徵奢侈稅。
同時,為釐清自用住宅徵免奢侈稅的範圍,財政部明確規定,自用住宅若有部分供出租或營業的「非自住」情形,除透天樓房等獨棟式住宅,可按實際居住與出租(或營業)樓層占總樓層比重,按比例課徵奢侈稅,單戶單層非供自住使用部分,不適用比例課稅原則,持有未滿二年出售,需全部納入課徵10%或15%的奢侈稅。
奢侈稅條例規定,銷售持有二年以內,位在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及其土地,如部分或全部面積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且無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的排除規定,應依規申報繳納奢侈稅。財政部表示,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所稱持有期間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是指部分或全部面積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有部分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不適用排除規定。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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