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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3日 星期三

【書摘】2015年房屋相關稅捐大統整

房屋的買賣有幾個相關的稅,在此一一說明。

持有稅

*房屋稅

只要是房子的所有人,在持有的期間,每年都需要繳納房屋稅。

房屋稅屬於地方稅,各縣市有不同規範。以桃園市為例,房屋稅課徵範圍為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課徵時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非自用住宅的課稅率,最低是1.2%,最高是 3.6%

*地價稅

同樣是地方稅的一種,地價稅的課稅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承領人、耕作權人。經指定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地價稅之使用人。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由於當我們購買房屋時,一定也包含一定坪數的土地,所以,擁有房子的人在持有期間,每年都需繳納地價稅。

以桃園市為例,地價稅的稅基比較複雜,依不同地目而不同,例如地價總額者,超過桃園市土地累進起點 地價者,課徵10 /1000,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者20 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55 /1000。


移轉稅

*土地增值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或預徵土地增值稅,簡單講,就是當我們做房屋買賣時,由於交易中一定也包含了土地的部分,所以會被課土地增值稅。

課稅對象有五種:

①有償移轉者,為原土地所有權人;

②贈與之受贈人;

③設定典權之出典人;

④單獨申報案件,由權利人代繳;

⑤信託土地移轉,為受託人或歸屬權利人。在土地買賣,出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

*契稅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 30日內申報。

以上四種稅中,房屋稅和土地稅為財產持有稅,只要手中握有房地產就需繳納。

土地增值稅和契稅是屬於移轉稅,就是當房屋有買賣行為,甲將房子轉給乙,就是要付這兩種稅。

目前,還有兩個對我們交易房屋有重大影響的稅:

一、奢侈稅:針對在兩年內買賣的房屋課予重稅。其中一年內賣出者課15%,兩年內賣出者課10%。

二、財產交易所得稅:一旦賣掉房子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目前,政府預計在 2015年要實施房地合一課稅,以後就以此取代原本併入綜合所得稅的方式。

房地合一的概念是:你賺的錢是屬於資本利得,是以獲利的概念來計算。例如,五百萬的房子以六百萬賣出,那就代表賺了一百萬,但課稅還要計算成本,所以, 雖然是賺一百萬,但要呈報六十萬的成本(但必須要有發票才可列入成本喔,沒開發票就不算),那麼繳稅的稅基就是四十萬。至於稅基分離的方式是:假設賺一百萬,年底扣二十%,就是賺一百萬,繳給二十萬的稅,跟綜合所得稅很類似。

*節錄自《從零開始賺一億:呂原富教你看準時機,錢進房市,資產大翻身!》(呂原富著,布克文化出版,各大書店&博客來皆可選購)



新聞來源:鉅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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