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攸關房地合一的「所得稅法」。自明年(105)一月一日起,持有房地未滿一年及兩年出售,依交易所得分別課以45%及35%的重稅;自住者交易所得未滿四百萬元免稅,逾四百萬元部分稅率則為10%。不過同案也訂有「防錯殺條款」,避免非自願性因素、遺贈或分建合售遭到重罰。
依照立院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45%,未逾二年者,稅率為35%,持有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20%,持有超過十年者,稅率為15%。
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房屋、土地超過一年者,稅率為35%。
同案也訂有「防錯殺條款」,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均為20%。此外,針對繼承出售繼承取得的房產,亦可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自住優惠部分,凡個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未曾適用自住優惠,交易所得未滿四百萬元免稅,逾四百萬元部分稅率則為10%。
但此案訂有日出條款,奢侈稅也將同時退場,可建立制度,健全房地產市場,但對一般民眾影響的不大。
圖/聯合晚報提供
新聞來源: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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