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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2日 星期三

房客不問 房東不必告知凶宅

林姓女子租屋後,因愛犬不斷吠叫,打聽後才知屋裡曾有人燒炭自殺,認為租到凶宅控告房東詐欺,檢方認為林女租屋時沒問,房東也未說,不構成詐欺,昨處分不起訴。

律師林俊峰表示,目前房屋交易的買賣契約,明確規範賣方有告知房子是否為凶宅的義務,但租屋契約則無。租到凶宅的民眾打官司向房東求償不容易。

他建議若擔心租到凶宅,可先向鄰居打聽,與房東簽約前先問清楚並錄音,且增訂凶宅條款,白紙黑字在契約中寫下若事後發現是凶宅,房東須返還租金押金或其他補救辦法,打官司勝訴的機率才較大。

檢方調查,林女一月間在新北市三重區租了一間雅房,入住幾天後發現愛犬常無故吠叫,她心裡毛毛的,且房門上有煙燻痕跡,擔心租到凶宅,向鄰居打聽才知去年有房客在屋裡燒炭身亡,嚇得不敢再住。

林女認為劉姓房東刻意隱瞞雅房是凶宅,控告房東夫婦詐欺,要求提前終止契約並退還她預付一年的房租、公共水電費及押金。

劉姓房東承認雅房的確發生房客燒炭自殺,但林女在簽約時並未詢問是否為凶宅,他也未向林女保證不是凶宅,並非故意要騙林女。他願提前解約,扣除林女入住期間的租金、水電費,返還剩餘費用。

檢方認為,租賃契約並未規定房東有義務告知房間是否為凶宅,而林女事前並未詢問房東,房東也未告知及保證房子並非凶宅,且房東未刻意藉粉刷掩飾煙燻痕跡,不構成詐欺。


新聞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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