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將於下周三(廿七日)上路,內政部昨天表示,條例施行前已簽訂的租賃契約,其條款內容不適用租賃條例規定;施行後始簽約或換約者,則應依「租賃條例」規定。
日前媒體報導租賃新法月底上路後,以前簽的租賃契約將會失效。內政部澄清,新法上路前已訂定的契約,不受新法規範,租賃條例的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條例施行前已訂定的租賃契約,其租賃期間持續至條例施行日以後者,不適用租賃條例規定。不過,內政部表示,租賃當事人仍得依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是否適用新公告的租約事項。
內政部表示,租賃條例生效前,除民法、土地法等租賃關係基礎規範外,僅有具消費關係的租賃(即房東是以出租為業的企業經營者)應受「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限制。
但廿七日「租賃條例」生效後,非具消費關係的住宅租賃(即房東屬於非企業經營者之個人或團體或承租人轉租住宅情形,即俗稱的二房東)亦應受租賃條例規定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限制。
依租賃條例規定,今年六月廿七日後新訂的租賃契約條款,應依前述約定事項來簽訂。若應約定事項沒有記載於租賃契約中,該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反之,不得約定事項卻記載於租賃契約中,該部分記載即屬無效,以確保住宅租賃契約的公平合理。
為減少房屋租賃糾紛,兼顧租賃當事人權益,內政部特別呼籲,民眾於簽訂租賃契約時,除應觀察周邊環境,檢視屋況外,應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內政部版「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訂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新聞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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