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屋實價課稅優先鎖定豪宅,財政部指出,全台4,000萬元以上房產交易,均為稅捐機關查稅對象,納稅人售屋最好舉證實價,按實際利得申報,才能避免被查稅。
財政部表示,在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制未上路之前,出售不動產利得仍是採房、地分別課稅。其中,房屋依法是以實價課稅為先,只有在稅捐機關查無實價之下,才能按照財政部每年訂頒的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依推計所得課稅。
依據財政部所訂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得計算標準,申報售屋所得稅依據納稅人或稅捐機關有無出示(或掌握)房屋取得成本及售價,區分為三種不同報稅方式:
第一,購屋成本與售價證明文件齊全者,不論是否為豪宅,均應以實際售價減掉買價及相關成本後的實際利得,按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率繳稅。
第二,當稅捐機關僅能查得售價,或納稅人僅申報售價,未能舉證購入成本時,如屬「豪宅」範圍者,例如台北市售價達7,000萬元以上,其售屋利得應以查得或申報的房地總成交價,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房屋收入後,再以15%推算所得額申報課稅。
第三,非屬豪宅,以及完全沒有買賣金額,稅捐機關也無法查出成本及售價者,免採實價課稅,改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政部所訂推計率計算售屋所得額後報稅。
財政部指出,實價登錄制施行後,依法登錄的交易資料雖無法做為課稅之用,因房屋非屬一般商品,交易價金動輒上千萬元,稅捐機關可透過銀行貸款資料等方式掌握實價,特別是高價豪宅,利得按實價課稅非難事。
閱讀秘書/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
我國對房地產交易所得課稅,採取房、地分別課稅制,土地按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後,不再課徵所得稅;房屋交易所得則課徵綜合所得稅。
依據稅法規定,房屋交易利得原則需按實價課稅,但若無法舉證成本或售價,可以依據財政部所訂定的所得額標準,計算售屋利得。
財政部會在每年初,依據上一年度各縣市房屋交易情況及獲利水準,公告每年適用的「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這項課稅標準即是推計售屋所得額的主要依據,做為納稅人報稅參考。
新聞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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