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P再出新招,9月1日後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物登記產權時,要提出無違建證明,但在此之前取得使照的舊建物安啦!
北市建管處發言人洪德豪解釋,只要是今年9月1日後領得使照的新建物,登記產權時,都要提無違建證明,若不提,還是能登記產權,但地政事務所會在登記完的隔天,通知建管處查驗。「9月1日後的新違建,都是即報即拆。」至於9月1日前取得使照的建物,可不用提無違建證明,建管處不會主動稽查,不過,若發現違建會依《違建處理辦法》處理。
此外,北市府會推出民眾請建築師開證明的補助方案,每件最高補助3000元,這是根據市價訂出的金額。
9/1柯P新政規定自9月1日起,拿到使用執照的建物辦理第1次登記、或移轉登記時,必須附上建築師發出的「3個月內有效的建物無違章建築證明」,但建築師指建築師責任在拿到使照後已結束,且拿到使照後3個月內本就屬「列管」時間,建管處必須查核有無違章,新政是將政府該負起的監督責任丟給建築師。
臺北市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9/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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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北市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減少交易糾紛,並健全建築管
理,特訂定本措施。
二、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
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
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依法查察。
三、 開業建築師受起造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出具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時,應
依使用執照竣工圖,針對建築物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進行比對,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不予出具:
(一) 陽台外牆拆除外推。
(二) 陽台加窗或欄柵式防盜窗(防墜設施除外)。
(三) 夾層違章建築。
(四) 水平或垂直增建之違章建築。
(五) 約定專用之露臺違章建築。
建築師就屋頂及法定空地與竣工圖比對有違章建築時,並協助通報都發局查處。
四、 都發局應於使用執照注意事項附表註記第二點規定事項。
地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
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
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we talk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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