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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4日 星期五

囤房稅備忘錄 留意共有屋

「囤房稅」開徵後,房屋稅負輕重與持有戶數相關,其中,財政部規定,與他人共有房屋,在計算房屋戶數時,除非共有人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否則與他人共有房屋者,其各自持分部分一律按「一戶」計算,超過三戶以上即從高課徵房屋稅。

房屋課稅新制去(2014)年7月開始實施,因其針對擁有多戶房屋者課以較高房屋稅,外界亦形容此為「囤房稅」。根據新制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擁有三戶以內房屋,均做自用住宅使時,維持按1.2%最低稅率繳納房屋稅;第四戶以上房屋或出租給他人做住家使用的房屋,稅率一律從1.5%起跳,最高可達3.6%。

由於「囤房稅」除房屋用途之外,戶數亦是決定適用稅率的關鍵因素,因此,針對與他人共有房屋如何計算戶數,財政部亦已有明確規定。財政部指出,個人所有持分共有房屋,在檢視是否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的戶數限制時,原則上持分共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應分別視為各擁有一戶。

即持分共有房屋不論持分高低,各所有權人名下各自計為「一戶」,除非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分共有同一間房屋,才可以僅算為一戶。


圖/經濟日報提供

新聞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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