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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3日 星期一

柬埔寨不動產租賃經營的稅收處理

根據柬埔寨天空網報導,任何投資主體在柬埔寨進行生產經營每月必須申報最少四種稅,即增值稅(VAT)、薪金稅、代扣代繳(租賃稅等)、最低所得稅(1%)

投資人在柬埔寨租賃不動產(如酒店、寫字樓等)進行經營主要適用以下幾種稅種和稅率。

業主向投資人出租這一環節,涉及的稅種、稅率、納稅義務人和稅務處理如下

(1) 如果業主是個人,則投資人應按每月支付業主的租金代扣代繳1 0%的租賃稅。無論合同如何約定,租賃稅都是按月核定。

(2) 如果業主是公司,則投資人向業主繳納租金時,業主應向投資人 開具增 值稅發票,增值稅率是10%,以租金數額作為計稅基礎(業主一般會通過提高租金的方式將這部分稅轉嫁由投資人承擔);投資人還應按每月支付業主的租金代扣代繳10%的租賃稅。但業主公司可在年底清算應繳的所得稅中扣除投資人每月代扣代繳的租賃稅。

(3)業主作為物業所有人還要每年繳納一次(大約在9-11月期間)不動產稅,計稅基礎是物業的市場價值。適用稅率也因物業的具體位置不同而有差異,每年都發佈不同地段的適用稅率,如果當年沒發佈,則自動適用上年的稅率。不動產稅由業主承擔,與投資人沒有關係,但應督促並確保業主及時繳納。

投資人向承租方轉租的這一環節,涉及的稅種、稅率、納稅義務人和稅務處理如下

(1)如果承租人是個人,投資人應按每月收取的租金繳納10%的增值稅,承租方個人沒有任何代扣代繳義務;承租方個人如果要求增值稅發票,應將10%的增值稅對應的金額增加到租金之中。如果承租方是公司,投資人應按每月收取的租金開具增值稅發票。承租方公司每月還要代扣代繳租金金額10%的租賃稅,但投資人可在年底清算應繳的所得稅中扣除承租方公司每月代扣代繳的租賃稅。(租賃稅、增值稅的計稅基礎都是雙方商定的租金數額,不會重複計稅。)

(2)投資人每月應繳納的增值稅 = 當月銷項增值稅 – 當月進項增值稅

(3)投資人還應代扣代繳員工薪金稅。

(4)投資人每月還要按收入繳納1%的最低所得稅。年終按「利潤 ×20%」清算本年度應繳納的所得稅。如果每月累計繳納的1%所得稅大於按「利潤 ×20%」計算的金額,則投資人完成了本年度所得稅納稅義務;反之,應補足差額部分。



新聞來源:鉅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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