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5日 星期二
漏報奢侈稅初犯 兩例可減罰
財政部昨(24)日公布新修正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於利用他人名義,或以贈與方式,利用受贈人名義出售不動產的初犯案件,如果違章情節輕微,可適度調降裁罰倍數。
財政部官員指出,假藉人頭名義辦理假贈與、假信託規避奢侈稅的案件相當常見,國稅局會從買賣契約書、約談買方及仲介、追查資金流向等方式,即可輕易識破逃漏稅的手法。
不過,官員說,也有不少屋主,並非多屋族,而是不得已必須利用別人名義出售不動產,例如要躲債,動機並非為了規避稅負,因此財政部開會研商後,決定適度減輕其裁罰倍數,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利用他人名義者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無其他房屋,且於特銷稅(奢侈稅)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按所漏稅額處1.5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0.5倍之罰鍰。
二、以贈與方式,利用受贈人名義銷售不動產,於查獲前已申報贈與稅,且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按所漏稅額處2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1倍之罰鍰。
財政部指出,按特銷稅條例第22條規定,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者,將按所漏稅額處以3倍以下罰鍰,在實務上國稅局查獲相關違章個案時,多數均以所漏稅額2.5倍處以罰鍰。
財政部強調,本次修正發布之裁罰參考表,凡是經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的案件,若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都可以適用減罰。
官員說,將自己不動產以他人名義登記,或有基於私人債權債務或逃避強制執行等目的,很難說這麼做是為了逃避奢侈稅,加上以贈與方式藉受贈人名義銷售不動產的情形,如有申報贈與稅,國稅局後續也會列為奢侈稅必查案件。
財政部因此參照行政罰法修正裁罰參考表,增訂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違章情節較輕者的裁罰倍數,以利稽徵機關得按違章情節,作更合宜的處理。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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