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朋好友互相交換不動產,申報奢侈稅「眉角」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親戚朋友間交換持有期間2年內的土地,即使沒有額外支付價金,亦視同是銷售行為,屬於奢侈稅的課徵範圍,小心被課奢侈稅。
中區國稅局官員表示,依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條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課徵奢侈稅。
國稅局官員強調,由於土地交換或互易,與土地買賣同樣屬於「移轉財產權於他方」,兩者的差異僅在於對待給付方式之不同,因此不論是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的互易,或是支付價金的買賣,都是「銷售」行為,均應列入特銷稅課徵範圍。
中區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區內不動產移轉案件時發現,甲君與乙君訂立「互易」契約交換土地,甲君將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移轉給乙君,由於該筆土地持有期間未滿1年,被國稅局查核漏報奢侈稅,核定甲君補稅帶罰30萬元。
甲君接到國稅局的補稅單後不服,認為土地互易契約是無償的交換行為,並非實際有收取價金的買賣,以此理由向國稅局「抗稅」,並提起訴願及行政訟訴。不過,由於稅法明文規定,「交換」貨物仍屬特銷稅課徵範圍,甲君仍被法院判決敗訴。
官員指出,依照甲君和乙君互易之土地時價,從高核定甲君銷售持有1年內土地,漏報土地銷售額100萬元,由於持有期間未滿1年,按15%稅率補徵奢侈稅15萬元,並加處漏稅額1倍罰鍰,甲君連補帶罰須付出30萬元的代價。
中區國稅局官員呼籲,民眾如果是以互易或交換方式,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若未申報繳納奢侈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之前,只要自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就只需加計利息,不必加處罰鍰。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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