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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8日 星期四

自宅無償供營業仍須報租金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其所有房屋供公司營業使用,仍應申報租金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若未依法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竣公證,始得主張免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然若財產借與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屬無償,仍應依規定,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再度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將個人自有房屋借與公司營業使用,務請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來源: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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