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玠琛表示,這名投資客甲君,去年11月間,分別以乙君、丙君的名義,出錢向法院拍賣取得2戶房地,再由乙、丙兩人的名義,在去年12月間出售,售價分別為1000萬元、400萬元,就是意圖利用乙、丙兩人皆符合「持有一戶自住房地不必課徵奢侈稅」的規定,逃漏奢侈稅。
國稅局調查後發現,乙、丙兩人與甲君為親戚關係,但兩人年紀相當輕,按常理並無相當的購屋財力,仔細追查後,發現乙、丙的購屋款項,都是由甲君出資,售屋契約同樣由甲君代理簽訂,最後售屋款項也是進了甲的口袋。
王玠琛說,由於確定甲君持有房地不到1年就轉售,必須課徵15%奢侈稅額,兩筆房地分別課徵150萬元及60萬元,另加罰1.5倍罰鍰315萬元。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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