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女子民國九十七年在台北市購買一間房子,三年後進行裝潢時才發現是海砂屋,氣的控告售屋給她的陳姓男子應賠償損失,陳則辯稱當時是劉女自己不欲進行氯離子含量檢測,怠於行使契約所課之檢查義務,本身有重大過失,怎麼能在三年後再向他求償,雙方因而涉訴。劉女購屋後隔了三年之久才發現買到海砂屋,能否求償呢?
所謂「海砂屋」係指建築物使用之混凝土,經檢測、判斷結果,其氯離子含量超過我國國家標準規範值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公布之國家標準規定,鋼筋混凝土之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必須小於每立方公尺0.3公斤),即為俗稱之海砂屋,會造成鋼筋腐蝕,加速建物之老化,依通常交易觀念,即有減少或滅失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海砂屋構成物之瑕疵
劉女買的房子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二日委請日笙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北區實驗室,就房屋氯離子含量進行檢測,發現房屋氯離子含量平均值高達每立方公尺一點四公斤,已遠超出國家標準值每立方公尺零點三公斤數倍,房屋確定為一般所稱之「海砂屋」。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民法第三五六條規定,買受人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本案房屋交付當時,甫經由陳姓原屋主裝潢過,劉女從房子外觀上,無從立即判斷是否有氯離子含量過高之情形,況且房屋是否有氯離子含量超高等瑕疵,並非可用目視方法所得檢視查驗,因此,劉女購屋當初依據通常之檢查,未能發現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等瑕疵存在,符合一般常情。
原屋主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法院表示,雙方的買賣契約第十六條約定:「無論買方有無辦理放射性污染或氯離子含量檢測,賣方均應依民法負瑕疵擔保責任。」,房屋氯離子含量於超過上開標準時,即屬有重大瑕疵。劉女雖然沒有進行氯離子含量檢測,但陳姓原屋主仍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法院囑託一家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認為海砂屋除建物本身結構安全之物理性因素外,尚影響包括購屋者消費者之心理因素,消費者基於懼怕心理,會減少購買意願,交易價格必較正常房屋價格為低,經考量房屋本身之區位等條件,房屋價值減損比例為百分之十二點二,法院依鑑定結果計算,判決陳姓原屋主應賠償劉女一百一十五萬九千元。
新聞來源:住展房屋網 http://www.myhousi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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