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某公司日前因其申請核准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許可案件,於展延申報竣工查驗日期後,仍未申報竣工查驗經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認為違反建築法規定裁處罰鍰等處分。該公司不服,提起訴願,但因該裁罰處分並無違法不當,被訴願駁回。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該公司向審查機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登錄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後,因建物所有權人死亡,無法出具室內裝修同意書,致無法於核准期限內申報竣工查驗,乃委託建築師申請竣工展期,並經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同意展延申報竣工查驗。但是展延期屆至後,該公司仍未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因此審認該公司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遂依同法第95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該公司罰鍰等處分。
市府訴願決定指出,本案既經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該公司之申請准予展延申報竣工查驗日期,縱令該公司有特殊情況,然其既未主動向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再申請展延,亦未於展延期限內辦理竣工查驗。依建築法規定即應受罰。市府法務局最後並強調,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許可,展延竣工日期後,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如期完工,仍須申請展延,由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以免被罰。
新聞來源: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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