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建議奢侈稅的改革方向,不應只限賣家,為了達到防止囤房炒作的目的,應將買家納入課稅。特別是非居住者以及持有多棟房產者,在台置產或持有達一定數量的房產者,也要繳付額外的奢侈稅。
奢侈稅在5月底時施行屆滿二年,財政部委託中華財政學會針對奢侈稅改革提出研究報告,昨(16)日由財政部長張盛和主持期末報告審查會議。財政部指出,初步檢討報告將做為修法的政策參考,財政部預定8月將召開公聽會,就奢侈稅的修法方向凝聚社會共識。
報告指出,奢侈稅只對持有二年以內即轉手出售的非自用不動產課稅,鎖定的多數是靠貸款投資房產的交易人,財力雄厚者多數禁得起「二年的禁售期」,因此認為,開徵奢侈稅雖降低房市泡沫的風險,但未能完全讓炒風平息,建議要讓「口袋深的人」付出炒房成本,必須延長目前僅有二年的課徵期限。
報告也就現行奢侈稅的課稅死角提出「除弊」建議,包括仿照星、港經驗,對於非居住者購買不動產加課額外稅捐。以香港為例,為抑制外地炒房客,非香港本地居民購買香港住宅時,除繳付一般印花稅,還要額外繳付15%的買家印花稅。
至於非都市土地及農地目前非奢侈稅的課徵目標,學者亦建議,應一併納入課稅。
學者報告指出,奢侈稅實施二年,已擺脫奢侈稅施行前的「飆漲」情況,呈現量縮、價穩的趨勢。課徵奢侈稅也有助改善所得重分配,未施行前貧富差距的倍數約為6.16倍,施行後,所得倍數減少為6.14倍。
奢侈稅免罰門檻 調高
繼調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首次查獲逃漏的減罰倍數後,財政部也拉高奢侈稅的免罰門檻至5萬元,即銷售不動產短漏報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者,漏稅行為將完全不罰。
財政部指出,為符合實際現狀,且基於小額漏稅往往非故意,因此決定提高奢侈稅的免罰金額門檻為5萬元,也就是說,出售持有未逾二年的不動產時,若短漏報交易金額約在33萬元(持有未逾一年即出售)或50萬元(持有未逾二年即出售)以下者,因為按10%或15%稅率算漏稅額均未超過5萬元,即可免罰。
新聞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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