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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3日 星期二

北市地政局要求房仲不得將仲介費納入總價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近期加強實價登錄的查核,部分房仲業者將約定由買方負擔的仲介費用納入買賣成交價一併申報,台北市地政局認為恐有哄抬不動產價格 情形,要求房仲業者改善。

台北市地政局舉例說明,如房屋交易總價1000萬元,賣方負擔土地增值稅50萬元、仲介服務費20萬元,雖賣方實際淨收930萬元,如買賣契約書載明1000萬元,房地交易總價欄位仍需載1000萬元,如屬買方負擔稅費(俗稱賣清)情形,仍以買賣契約書金額填載,但要在備註欄儘量註明買方負擔金額。

因此,雖由買方負擔一定金額仲介服務費,仍需依契約書所填載1000萬元申報登錄,不得將買方負擔仲介費納入買賣成交價格一併申報,如買方認為有必要,得於備註欄內註明仲介服務費的金額。

台北市地政局表示,仲介費用納入買賣成交價格一併申報或低價高報等顯著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資訊,都必須改善。

新聞來源: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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