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之不動產,後來配偶又回贈,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可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的期間合併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舉例,李君於2010年2月1日取得並完成移轉登記的不動產,於2011年12月1日贈與配偶王君並完成移轉登記,王君又於2012年10月1日將該不動產回贈李君並完成移轉登記,李君若於2013年7月1日與他人訂立銷售契約出售該房地,是否為特銷稅課稅範圍?
該局說明,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課徵特銷稅,李君銷售配偶回贈的不動產其持有期間計算,應該為自李君2010年2月1日取得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2013年7月1日止,扣除配偶王君2011年12月1日至101年9月30日取得持有期間,已逾2年,即不屬特銷稅的課稅範圍。
新聞來源: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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