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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6日 星期二

屋況應詳細記載 成屋契約明年上路

針對行政院消保處將於明年4月起,規定買賣房屋的契約書必須註明其是否為凶宅、輻射屋、山坡地住宅等,違規者將處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一事。對此,長榮地政士事務所代書蔡友壹及台灣房屋產業研究中心執行長邱太煊都表示,此法案通過,對消費者來說是很大保障,有助於購屋的消費者,但不利於房仲業者。

行政院消保處通過「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表示,為了要讓消費者在成屋買賣上有更好的品質保障,所有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的建商,都必須將房屋重要現狀資訊,以書面做充分揭露。包括房屋未登記、漏水情形、輻射屋檢測、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是否發生過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之情事等。

此外,為避免業者借故遲延交屋,導致消費糾紛。未來,未依約定日期交付成屋者,消費者得以請求業者自應交付日起至依約交付日止,每日按已支付全部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賠償消費者所受之損害。

再者,為了避免產生消費糾紛,不得出現「廣告僅供參考」,或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或字眼。

行政院消保處最後表示,正式實施後,如有業者違反規定,除了可由消費者向業者主張權利外,直轄市、縣(市)政府也可以在確認有損害財產之虞,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58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蔡友壹表示,非常贊同制定「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因此案可以確實的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過往,很多消費者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凶宅,法官判決說法往往不一致,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進而也讓賣房子的業者也染上汙名。」蔡友壹說。

邱太煊說,此修正案通過,對消費者來說是很大的保障。但不利於房屋仲介業者,因為凶宅很難去定義,許多房仲業者本身自己也不清楚。凶宅的定義較模糊,因其不像海砂屋及輻射屋可用科學技術的方式來去檢驗。

資料來源:台灣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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