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通過「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表示,為了要讓消費者在成屋買賣上有更好的品質保障,所有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的建商,都必須將房屋重要現狀資訊,以書面做充分揭露。包括房屋未登記、漏水情形、輻射屋檢測、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是否發生過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之情事等。
此外,為避免業者借故遲延交屋,導致消費糾紛。未來,未依約定日期交付成屋者,消費者得以請求業者自應交付日起至依約交付日止,每日按已支付全部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賠償消費者所受之損害。
再者,為了避免產生消費糾紛,不得出現「廣告僅供參考」,或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或字眼。
行政院消保處最後表示,正式實施後,如有業者違反規定,除了可由消費者向業者主張權利外,直轄市、縣(市)政府也可以在確認有損害財產之虞,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58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蔡友壹表示,非常贊同制定「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因此案可以確實的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過往,很多消費者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凶宅,法官判決說法往往不一致,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進而也讓賣房子的業者也染上汙名。」蔡友壹說。
邱太煊說,此修正案通過,對消費者來說是很大的保障。但不利於房屋仲介業者,因為凶宅很難去定義,許多房仲業者本身自己也不清楚。凶宅的定義較模糊,因其不像海砂屋及輻射屋可用科學技術的方式來去檢驗。
資料來源:台灣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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