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經常在查核個人售屋案件時,發現有民眾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持有期間很短旋即出售,而出售房屋的個人未辦理營業登記,並誤以為只須繳納售屋財產交易所得稅,結果遭到處罰。
財政部強調,這類經常買進賣出房屋,以賺取差價的方式,將被歸類為具營利行為的房屋出售獲利者,縱使自動在年度時報繳個人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仍要被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查獲,納稅人甲君自97年起向法院標下6戶法拍屋,並在97至98年間另行銷售,銷售額高達數億元,國稅局以其出售屬營利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加處1倍罰鍰。
納稅人甲君對國稅局的裁定不服,主張財政部新聞稿指出,個人每年銷售房屋6戶以上,才須課徵營業稅,以其出售未超過6戶,應免課徵營業稅,並提起行政訴訟,但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甲君標得6戶法拍屋後,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出售日為止,持有天數僅數十天,長者也未滿半年,依照交易頻率來判斷,甲君是為求營利而經常從事買進、賣出房地產的營利活動,國稅局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應無疑義。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如經常以買進賣出賺取差價方式從事房地產買賣,要記得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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