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民庭法官鄭新後指出,毀約沒收訂金,法律上稱做違約金,依內政部訂定的標準,是以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作為買方違約時的違約金上限,如總價五百萬元的房子,違約金不得超過七十五萬元,超過這個金額,買方都可以討還。
除了上限外,法院還可以視情況酌減違約金額度。比如買屋後突然失業、發生意外或重病等,這種因家庭或經濟發生變故而無力再付尾款的情況,法院都可依實際狀況酌減,可以減到百分之七或更低。
鄭新後提醒,訂金被沒收,如果認為不符比例,屋主又拒絕退還,千萬別自認倒楣,可以打官司討回公道。
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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