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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6日 星期五

父母設籍 奢侈稅不算自用宅

國稅局今天表示,奢侈稅對自用住宅的認定較地價稅嚴格,僅房屋所有權人的父母設戶籍,不能免奢侈稅。已有多數人因為不了解規定遭重罰。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奢侈稅)條例對於自用住宅免課奢侈稅的規定是,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有1戶房地,無營業或出租,且在售屋前將戶籍遷入。

周賢洋表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對設籍的認定較寬鬆,只要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即可,換句話說,所有權人的父母設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自去 (100)年6月1日實施奢侈稅後,周賢洋表示,台北市查到70件短漏報,連補帶罰超過新台幣1億元。其中5件為自住卻未設籍,單件最高連補帶罰600萬元。

國稅局發現,問題出在部分民眾、甚至代書或仲介業者,誤以為只要有自住事實,或有直系尊親屬設籍,就可以免稅。

周賢洋舉例,設籍台北市的某甲,去年在新北市買房,但為了小孩在台北市的學區,只遷入父母的戶籍。今年房子賣了2000萬元,但因持有房屋不滿兩年,又不符合奢侈稅的設籍規定,不僅補稅200萬元,並加罰200萬元。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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