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2012年10月30日部務會報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強化移交機制、限制受託出席人員、促進分區規劃與管理、改善管理費收取與運用、加強起造人管理責任、健全管理組織運作體制、推動規約草約公平與合理等7大層面,以利公寓大廈諸多管理事務推動。全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儘速報請行政院審議。
內政部指出,在強化移交機制部分,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對共用部分移交爭議原因所在,常因為對相關設施設備之功能是否有明顯缺陷,雙方各執己見,導致無法移交僵局。因此草案內容規定未來由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協議共用部分移交之檢測方式,費用則由起造人負擔。另外,基於區分所有權人委託與該社區不相關的人士出席會議,容易有擾亂會議進行或影響事務推動等情形,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限縮僅能委託配偶、直系血親或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出席。
在促進分區規劃與管理方面,過去由於透天厝與公寓大廈在同一社區或大小坪數差異過大,使用上常有干擾、紛爭不斷之情形,本次修正授權起造人於規劃階段,按用途、坪數及類型分區規劃,並放寬既有公寓大廈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之條件,以減少住戶間不必要的摩擦。
另外,為貼近實務管理運作,本次也明定管理費用語,限制管理費分擔方式及金額不得授權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訂定,並增訂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規定時,其罰鍰不得由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支付,改善管理費收取與運用機制。
內政部也考量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前常有二次施工行為,為遏止歪風,增訂於該期間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定者,起造人負有改善或回復原狀義務,如未盡義務時,應負擔相關費用。對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則有違規制止與通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之義務,並課予相關罰則,藉以遏止二次施工。
在健全管理組織運作體制方面,考量因新舊管理委員會交接期間,常發生管理空窗,本次所提修正草案明定任期屆滿一個月前應選任新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時,則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定期辦理選任工作。另外,基於非區分所有權人虧空費用案件屢見不鮮,本次將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及負責財務管理或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限制僅能由區分所有權人擔任,但得由配偶或直系血親代理職務之規定。
同時,鑑於規約草約如約定不當,常是導致日後爭議的開端,草案明定未來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約草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以推動規約草約公平與合理,維護住戶權益。
內政部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1995年公布及2003年修正施行迄今,區分所有權人間權利義務已有明確規範,對於建築物管理維護大有助益,管理制度亦漸趨成熟。透過本次修正,將使條例規定更加完善,達到提升居住品質與公寓大廈實務管理運作效能之目標。
新聞來源: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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