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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2日 星期四

捐地無成本證據 原扣稅法違憲

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705號解釋,無法提出成本證據的捐贈土地,現行規定依現值的16%計算列舉扣除額違憲,即日起失效。

王姓男子等23人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繼承道路等用地列報捐贈扣除額,遭財政部分別以不同的令核定僅能減除公告土地現值的16%。

王男等人認為財政部的令有違租稅法律主義,聲請釋憲。

解釋文指出,財政部於民國92、93年的函令規定,捐贈的土地若未能提出成本確實證據,扣除金額的計算由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土地市場交易情形擬定,報由財政部核定。

財政部後來的令又規定,除了不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需專案報部核定者外,其他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的16%計算。

大法官解釋文指出,國家課稅或給予稅捐優惠,應以法律或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訂定,主管機關發布的行政規則,僅能規範次要事項,財政部的令屬於行政規則。

大法官認為,「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的16%」均涉及稅基的計算標準,影響民眾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的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訂定,財政部所做的令不符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而違憲,應不予援用。

這次計有大法官李震山、黃茂榮、羅昌發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蘇永欽、林錫堯、陳官敏、黃璽君、陳新民提出不同意見書。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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