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制度缺陷 得利到底會是誰
中華民國戶籍法第16~18條明文規定,遷出與遷入三個月以上即需辦理遷入與遷出戶籍登記。但戶政管理機關對未辦理者並未處罰,也未進行稽查,所以每當選舉時,幽靈人口的問題總會干擾民主制度的正常運作。
更常見的是房東不准房客遷入戶籍,對此法律上雖無直接禁止或處罰規定。但就戶籍法的精神,房東應不得禁止房客設籍,反而應該督促房客設籍。但若房客設籍並在搬離後未將戶籍遷出,將造成房東很多不必要的困擾(例如罰單、稅單…);或因房客設籍而造成國稅局稽查租金所得稅等。
台灣的房東似乎有不少「特權」。租金收入不繳稅OK、不讓房客設籍也OK。因為對稅務機關與戶政機關而言,稽查這些涉及違法的行為太麻煩,也會導致民怨,所以這小小的特權,是皆大歡喜的事。
然而,我們政府在租金補貼的規定上,卻白紙黑字表示要在租屋當地設立戶籍才可以申請。多次會議中被問到,為何中低收入戶申請租金補貼的比例那麼低?房東不准設籍便是重要原因。另一項重要原因是規定要承租合法建築,但不少低收入戶住在違建中。
房東避稅鑽漏洞 政府更該有效規劃
其實,台灣的租金補貼資源多來自中央政府,所有申請人的戶籍也都在中華民國境內,因此不應該有是否於該縣市設籍之問題。即使租金補貼由個別縣市發給,該縣市政府更應該要求申請租金補貼者,在接受補貼後一定時間內完成戶籍遷入,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而不是政府不依戶籍法行政,偏偏只要依住宅補貼規定來行政。
其實更重要的是,應修改相關法令規定房東不得禁止房客設籍,以及房客得依租賃契約單獨申請戶籍登記之規定。同時,房東亦得於房客遷出後,檢具相關證明,單獨為房客辦理遷出登記。這樣雙方都獲得保障,且可落實戶籍制度與正常的租金補貼申請,更讓各項與人口分佈有關的政策制度,可以有效規劃與推動。
這件事不難,請行政與立法部門趕快做吧,至少幫幫那些申請不到租金補貼的可憐人。
新聞來源:Yahoo!奇摩房地產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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