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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9日 星期二

北市府調查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 契約內容爭議多

台北市轄內公寓大廈住宅密集度頗高,但公寓大廈住戶因生活忙碌,所以常委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維護居住環境。但是目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由於受國內法令尚未健全,及廠商進入門檻較低之影響,造成業者良莠不齊。台北市政府法務局委託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進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研究,發現「服務人員更替頻繁」往往衍生較多的爭議。北市府提醒民眾應慎選合法立案且使用定型化契約之業者,並注意價格之合理性,以確保消費權益。

陳信誠主任消保官表示,部分業者在向社區提案時,都會保證提供的服務人員素質佳、具有執業許可證,承攬到案子後,一開始派駐於社區的服務人員的確具有許可證,不久便撤換改派不具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的人員前去服務,以節省人事費用,但是這不僅造成服務品質下降,也造成服務人員業務交接上的落差而損及社區權益。譬如財務帳冊、會議記錄的遺失或不清。

所以,建議管委會於簽約中明定服務人員的條件,以及當業者派駐不符條件之服務人員時的處理方式、損害賠償等,以避免日後吃悶虧;另外部分社區居民為避免被管理公司多賺一筆人事管理費,所以會自聘管理服務人,這種方式其實對社區居民較具風險,譬如當管理服務人捲款潛逃時,就只能向警局報案,期待司法人員盡速抓到犯人以追回款項。可是若委託管理公司,則可透過契約的保障向管理公司求償。

最後,業者為了避免賠償事由發生時的損失,多會於契約暗藏陷阱,如規定「業者每月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服務費用之百分之十」、「管委會應於賠償事由發生後10日內向業者請求賠償,否則視同管委會放棄權利」等,陳信誠主任消保官表示,針對前者最好在契約條款中註明違約金之種類,如:「業者每月應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不超過服務費用之百分之十。」且定為懲罰性違約金對管委會較為有利;針對後者,管委會可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向法院主張此部分約定無效。

陳信誠並表示,北北基地區目前已有多達267家有登記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各家公司提供的服務內容參差不齊,一般民眾除了挑選管理公司時難有評量的依據,簽約後若發生爭議事件,一時也往往不知如何解決。民眾如遇糾紛,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消保官將積極協助處理,亦可向消保團體,如崔媽媽基金會(http://www.tmm.org.tw)諮詢或申訴。另外,法務局備有宣導摺頁,歡迎大家至台北市政府消保官室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索取。

新聞來源: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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