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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0日 星期三

古蹟占公地挨告 臨濟護國禪寺 判賠市府1546萬

位於圓山公園的市定古蹟、百年古剎「臨濟護國禪寺」,五年前修復大殿啟用時,總統馬英九還親臨致詞,但台北市政府去年卻提告要求寺方返還長年占用公有地的租金不當得利,台北地院宣判臨濟護國禪寺敗訴,應支付過去五年一千五百四十六萬元租金給市府,還地前也應按月付租金,全案仍可上訴。台北市文化局表示,這是市定古蹟遭追討不當得利首例。

市府:按月繳租金 仍可持續管理禪寺

特別的是,一般占用公有地案件,政府大多會同時要求占用者返還土地並追討租金,但因事涉信眾眾多的宗教名剎,市府未貿然要求寺方返還寺廟基地德惠段一小段一七六至一八一地號共六筆土地,即前臨玉門街、後臨中山一號公園的八百一十二坪廟地,因此本案的訴訟聲明,只要求護國禪寺返還租金的不當得利,寺方只要按月繳租金,即可持續管理護國禪寺。

法院也明定未來的租金算法,依當年度公告地價,乘以土地總面積二千六百八十六平方公尺(八百一十二坪),乘以年息百分之五,再除十二個月計算。以九十六至九十八年平均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兩萬一千三百元推算,寺方未來大約每月要付廿一萬租金給市府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

公園處提告主張,臨濟護國禪寺沒有占用土地的法源權限,卻長年占用八百多坪寺廟和建物,使市府權益受損,明顯不當得利,但因占用時間長久,依法只能追討提告後往前回推五年的租金,因此訴請寺方返還九十六至一○一年的租金一千五百多萬元。

寺方:板橋林家捐地 沒有不當得利

寺方反駁指出,禪寺創於一八九八年日治初期,由板橋林家捐地,募集台、日資金興建,原管理人為日本人,光復後,登記由台灣省政府財政廳管理,日治時代管理人雖是日本人,但寺廟本來就是台人財產,政府自始即是「違法接收」。

護國禪寺又主張,寺方六十四年向北市府、國產局申請以寺廟捐贈方式將土地捐贈給寺方,國產局回覆房地位於公園預定地內,等將來都市計畫變更時再研議;寺方也向市府申請變更都市計畫範圍,要將寺地變更為「公有非公用」,土地所有權既然有爭議,身為財團法人的寺方也正循行政程序在做,市府卻在同時提告,「市府濫用權力,侵害寺方權益」,且多年來寺方花七千多萬修復山門、大殿,文化局只出資一小部分,經營寺廟沒有獲利和不當得利。

地院:光復後界定國有 寺方無權占用

台北地院調查認為,禪寺土地和建物是由台灣人捐給當時在台的日本人興建禪寺,當時屬日人團體財產,光復後被界定為國有財產,並無違誤法令,判決護國禪寺無權占用,應按月給付租金。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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