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2013年4月下旬通過「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草案,以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及提升建築物節能效益,並防止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超量設計。並預定自2013年7月1日施行。
內政部指出,「能源管理法」第17條規定,新建建築物之設計與建造之有關節約能源標準,由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標準草案共計8條,內容參考「建築法」相關規定,透過管制新建建築物外殼及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容量比等方式,提升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
草案內容規定新建建築物之節約能源,除應符合「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外殼節約能源標準外,其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節約能源設計,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適用範圍,為具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且容積總樓地板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規定其應遵守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容量比(指建築物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總容量與該建築空調尖峰負荷之比值)標準值,例如醫院(掛號 結帳區、候診室)、百貨商場、展覽館等瞬間可能湧入大量人潮之建築物,其標準值不得超過1.5。
同時,也規定空氣側送風系統單一風機耗電量超過4千瓦(kW)者之單位耗電量(定風量送風系統單位耗電量≦1.7千瓦/立方公尺/秒;可變風量送風系統≦2.4千瓦/立方公尺/秒)、冰水泵系統總動力(不含備用)超過7.5千瓦(kW)者之水管壓損(定水量系統及可變水量系統均≦400帕/公尺),以管制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節能效益。另訂定空調尖峰負荷計算方法及空調負荷計算之輸入參數值等事項,以供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運用。
新聞來源: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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