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奇昌與台糖前董事長吳乃仁被控受人請託,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吳乃仁改變原已核定的「只租不售」政策,指示部屬以公開標售方式處理霧峰的土地,並賦予春龍公司優先購買權,春龍公司低價得標,吳乃仁、洪奇昌被依背信等罪,由台中高分院分別判刑三年十月及二年四月定讞。
洪奇昌昨在多位民進黨台中市議員陪同下,到台中高分院遞狀請求「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他說,台糖土地並非只租不售,從九十年起就是租售並行,三年間出售一千三百多筆土地,但法官卻不採信,全案是不公不義的起訴與判決,台糖土地「只租不售」根本是個謊言,他已提出台糖土地並非「只租不售」等新事證,希望提起再審,還他清白。
針對洪奇昌的陳述,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表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若發現新事證,可以提起再審之訴,台中高分院將依法進行審理;但對政治人物在訴訟程序以外的訴求,法院沒有立場與情緒,將本於平常心依法審理。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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