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徵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5年期間經法院拍賣而移轉者,追繳贈與稅時,其贈與價值之計算,係以贈與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而非以法院拍定價格計算贈與價值。
該局並指出,贈與農地經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後,於5年列管期間,受贈之農地因法院拍賣而移轉予第三人,經通知當事人限期恢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惟未於規定期限內恢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依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追繳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免稅農地,列管期間經法院拍賣,即使拍定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者該土地已設定抵押權,均不影響贈與價值之計算。惟民眾常誤以為免稅農地如經法院拍賣,係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拍定價格核課贈與稅,故未於期限內恢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致遭稽徵機關補徵巨額贈與稅,民眾不可不慎。
新聞來源: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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