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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7日 星期一

溫泉宅留心了!溫泉法緩衝期7月到期

為落實溫泉管理與永續利用理念的溫泉法自2003年7月公布,長達10年的緩衝期限將於2013年7月1日到期。依照溫泉法規定,溫泉業者須申請溫泉開發許可,並取得溫泉水權後,才能申請溫泉標章,合法營業。但對溫泉法施行前的既有業者,溫泉法訂有10年之緩衝期限,讓業者得以改善經營環境及合法取得用地,完成經營合法化。

經濟部水利署表示,自溫泉法公布後,水利署已陸續完成全台灣溫泉資源調查,提供各級政府劃設溫泉區並訂定溫泉開發總量管制的依據。水利署統計,經該署及地方政府積極協助後,2013年4月底前計有217家完成溫泉開發許可,預計7月1日溫泉法緩衝期到期前可再增加171家,總計約72%業者可取得合法溫泉開發許可,俾得繼續向觀光主管機關申請溫泉標章,合法經營。

各地方政府為促成轄管溫泉區的推展,都已積極協助,甚至自行經營,以合法取得溫泉開發許可及溫泉水權,例如北投溫泉區即由台北自來水事處擔任溫泉取供事業者;台南市關仔嶺溫泉區則由臺南巿政府擔任溫泉取供事業者並建設公共管線,故區內30家既有溫泉業者皆可合法經營;另宜蘭縣政府亦宣示合法發展礁溪溫泉產業的決心,迄2013年5月上旬,已有85餘家既有業者取得開發許可,其餘在7月1日前應可全數取得。

惟仍有部分現有業者因受天然災害影響,或位處國家公園、保護區或原住民保留地等因素(如陽明山溫泉區),雖經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仍未取得內政部的溫泉標章者,相關單位正研擬協助處理的配套措施中。

水利署重申保障民眾泡湯品質與維護溫泉資源永續利用的決心,也呼籲尚未合法申請的業者切勿觀望,立即提出申請,政府相關單位當儘力協助,以提供民眾質優安全的泡湯環境。

新聞來源: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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