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公用財產管理科專員蔣喬玫指出,新北市管理的市有土地共八萬八千八百三十八筆,一○一年度列管被占用的土地(含少數房屋)有六百四十二筆,其中六百一十七筆已追收使用補償金約兩千兩百萬元、總面積約三十六‧四公頃,清理率達九十六%;剩尚在調查中的廿五筆面積約一‧五公頃。
另有市有地解除列管或輔導承租,一百年度有六十二筆,及一○一年度一百一十八筆,面積共十三‧八公頃、追收使用補償金達五千多萬元,其中,部分經輔導承租後,租金每年約可為市府增加一千一百九十萬元歲入。
公用財產管理科長王世英表示,公有土地被占用的因素相當多,如早期台北縣政府及各鄉鎮市公所接管國有財產時即已被占用、公私共有土地分割困難、社會弱勢族群迫於經濟因素而未經同意即使用公有土地、具歷史淵源的地方廟宇長期使用公有土地、或鄰地建物部分面積越界建築等。
一旦清查發現有被占用情形時,若占用時間超過五年,將追收五年使用補償金,五年以下則依占用時間,按公告地價五%收取租金;另外,若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即已占用,可輔導承租。除非有危害公共安全、環境衛生、或使用需要,才可能強制拆除。
但考量民眾特殊狀況,王世英表示,若占用者是較弱勢族群,會輔導分期繳納補償金;至於還未處理的土地,則可能因為土地較零散、狀況較複雜、或不符成本效益等,列為持續追蹤調查的對象。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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