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住宅」是指建商與政府簽約國有或公有土地固定使用年限,在地上權土地上興建住宅建物,再以「使用權」契約方式將住宅分戶銷售給買方。
由於買方僅有房屋「使用權」,並沒有土地「所有權」,因此無法向地政事務所登記。銀行法第十二條,未將「房屋使用權」視為「物權」,所以地上權住宅無法成為擔保品,難以融資貸款。
「地上權分割分戶」是指建商取得地上權土地後,在地上權土地上興建住宅建物,銷售建物時每戶都可分到一定比例的「土地地上權」與「房屋使用權」,只是該土地具有一定年限,不像一般土地建物是永久使用。
新聞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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