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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日 星期四

早期合資購買農地移轉應注意贈與問題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未申報財產屬贈與人於2001年1月27日以前,因土地法第30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的他人名義登記的農地,於2001年1月28日以後,該項請求他人移轉登記權利為贈與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繼承人,且贈與時該農地仍作農業使用者,僅補稅免罰。

該局指出,依土地法規定,2001年以前,須有自耕農身分始得登記為農地所有權人,早期多人合資購買農地,僅能以合資中有自耕農的人名義登記,修法後,刪除須有自耕農身分的規定,原合資購買農地的合資人,請求農地登記名義人返還登記應有部分土地,直接登記過戶予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繼承人,符合將返還農地登記請求權贈與他人,應課徵贈與稅,但未申報贈與稅部分,如該農地仍繼續作農業使用,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所規定,免予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989年間與多人合資購置台北市28筆農業土地,並以其中具有自耕農身分乙君的名義登記,等2007年間辦理產權分配時,甲君將其所有土地請求返還應分得持分權利,直接以其子丙君名義登記,涉有贈與情事,經該局查獲,依規定按該農地2007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核定甲君贈與總額3300萬餘元,贈與淨額3200萬餘元,應納稅額800萬餘元。

該局表示,甲君未申報該農地贈與,應裁處應納稅額1倍罰鍰800萬餘元。甲君提示台北市政府核發部分農地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部分農地仍繼續作農業使用,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所規定,就仍作農業使用農地部分免予裁罰,其餘未作農業使用土地部分裁處罰鍰100萬餘元。該局提醒,民眾規劃贈與子女財產時,應多詢問了解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來源: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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