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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3日 星期三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可享租金及權利金等優惠

財政部表示,為積極推動社會住宅政策,該部已依住宅法第17條規定會銜內政部訂定「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以下簡稱優惠辦法),自2013年起,有意興辦社會住宅出租給一定收入以下或具特殊情形或身分居住者之民間業者,如需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可享有最優惠的租金及地上權權利金,並可長期使用。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依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是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提供至少10%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的住宅。住宅法第17條明定,民間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不動產,得由公產機關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使用,並享有優惠,優惠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訂定。

財政部為積極推動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經召集相關機關多次會商,於2012年12月27日與內政部會銜發布優惠辦法,其內容主要包含:(一)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期限,租期最長可達50年,地上權存續期限最長可達70年。(二)設定地上權的權利金,按興辦事業計畫核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一成計收。(三)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如提供高達70%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的社會住宅,只須按地價稅、房屋稅等額繳納年租金。因此,可說相當優惠,希藉此鼓勵民間投資興辦社會住宅,以提供社會住宅租屋者一安穩、適宜之居住環境。

新聞來源: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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