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父母在規畫財產移轉給下一代時,常會利用每年每人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的規定逐年辦理贈與,以達到移轉財產及節稅的目的。過完農曆春節正值春暖花開的結婚好季節,國稅局提醒新人或準新人的父母們,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王爸爸與王媽媽的大女兒今年結婚,王爸及王媽除可利用今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又可在女兒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再各贈與100萬元,父母合計贈與640萬元做為女兒的嫁粧。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不限銀行存款,亦可贈與土地及房屋,其價值依贈與時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如父欲贈與其所有之土地及房屋給女兒,依前揭計算價值計300萬元,倘父該年度尚未有其他贈與,因父可申報為子女婚嫁「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實則「贈與總額」為200萬元,顯然「贈與總額」未逾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所以不用繳納贈與稅。
在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和市價有明顯落差時,以贈與房地產的節稅效果較大,惟亦應注意計算土地、房屋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負擔。
國稅局在此提醒新人的父母們,子女無論在歲末或年初結婚,只要在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父母親均可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子女在去年底結婚的父母們趕快算一算,如未逾6個月可儘速辦理贈與,贈與時父母設籍高雄市者,請檢附子女結婚登記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贈與財物之相關資料,於贈與日後30日內至高雄國稅局總局或其分局、稽徵所辦理贈與稅申報。
新聞來源: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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