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為推動社會住宅政策,已依住宅法第17條規定會銜內政部訂定「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
自102年起,有意興辦社會住宅出租給一定收入以下或具特殊情形或身分居住者的民間業者,如需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可享有最優惠租金及地上權權利金,並可長期使用。
依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是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用;並提供至少10%以上比例出租給有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的住宅。
財政部為積極推動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召集相關機關多次會商,於101年12月27日與內政部會銜發布優惠辦法,包括: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的期限,租期最長可達50年,地上權存續期限最長可達70年。
另外,設定地上權的權利金,按興辦事業計畫核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1成計收;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的租金部分,如提供高達70%以上比例出租給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的社會住宅,只須按地價稅、房屋稅等額度繳納年租金。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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