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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2日 星期五

不動產經紀業者刊登廣告內容應符事實

台北市不動產經紀業者刊登不動產出售或出租的廣告,廣告內容不符事實且未註明經紀業者名稱,引起台北市地政局關注,已要求不動產經紀業者改善。

台北市地政局接獲不少投訴指出,不動產經紀業者將使用分區為工業區的不動產出售或出租物件,在廣告內容刊載為「住宅」或「住家使用」,嚴重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權益。刊登不動產出售或出租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及第26條規定,「…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因可歸責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腸責任。…」台北市地政局已要求不動產經紀業者改善。

新聞來源: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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