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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5日 星期二

全戶戶籍遷出 將喪失自宅稅率

全戶戶籍遷出,將喪失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至少要留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若戶籍已全戶遷出的民眾,應將戶籍重新遷入,並於102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核准後才能於當年起適用優惠稅率。

稅捐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等因素,將全戶戶籍遷出,並誤以為實際仍居住該處,且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仍然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也未向稅捐稽徵處申報,致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甚至裁處3倍以下罰鍰。

稅捐處也指出,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戶籍全部遷出該址,即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將改按一般用地累進稅率課徵。一般用地的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如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將按稅法規定累進較高稅率最高至千分之55核課,稅負相差至少4倍。

稅捐處同時呼籲,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前檢視土地課稅情形,把握申請時機以維護權益。並提醒民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至少要留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戶籍已全戶遷出之民眾,應將戶籍重新遷入,並於102年9月23日(原規定截止申請日9月22日適逢例假日順延至23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才能於當年起適用優惠稅率。

新聞來源: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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