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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8日 星期一

新購停車位不再花冤枉錢

民眾先購入大樓房屋及持分土地,並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再購入停車位,就其增加之持分土地面積,如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仍須重新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能適用。

稅捐機關人士示,常有納稅人於收到地價稅單時提出疑問,地價稅已申請並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何仍有部分土地面積按一般用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說明,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處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土地;並依規定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地,如具備要件無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新聞來源: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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